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根據國家教育部中專學生行為規范準則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記過;(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學;(5)開除學籍。
第三條 留校察看最長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由本人申請,學校審核批準之后,可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差,且德育(操行)評定成績不及格,經教育不改者,可給予勸退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有意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個人財物。
4.道德品質敗壞,其行為在學校造成惡劣影響者。
5.敲詐、勒索(或變相詐取)他人財物者。
6.打架致人輕傷以上者。
7.盜用他人財物者。
8.學期曠課超過60學時,或在校期間累計曠課超過90學時者。
9.有意破壞消防設施者。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1.一學期中累計3次德育(操行)評定月評成績不及格者;
2.賭博、變相賭博者(包括旁觀,知情不報者);
3.酗酒鬧事、影響極壞者;
4.學期曠課累計36—59學時者;
5.收看、傳播淫穢、反動等不良影像、書籍影響較壞者;
6.欺詐老師、家長和同學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7.結伙打架主謀者,提供兇器者及打架過程中使用器械者;
8.用惡劣手段毆打他人者(或兩人以上聚眾毆打他人者);
9.圍攻、毆打門衛或檢查人員者;
10.傳播封建迷信、傳播邪教內容者;
11.擅自離校者。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談戀愛影響較壞者。
2.無故外宿一次者。
3.在校外做出有損學校聲譽之事者。
4.學期累計曠課21—35學時者。
5.打架斗毆或參與打架者。
6.涂改或撕毀學校的布告者。
7.未經公寓辦同意,在校外租房或借宿者。
8.不聽管理人員勸阻(包括學生干部及干事)或辱罵門衛及檢查人員者。
9.考試作弊(含協同作弊、找人替考或替別人考試)者。
10.欺騙或脅迫同學搞非法傳銷者。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1.晚歸者。
2.私自留宿者(包括私自留宿親友、同學或其他客人者)。
3.未經允許進人異性宿舍者。
4.私接電源,亂拉電線,使用交流電器者。
5.曠課8—20學時者。
6.不珍惜他人勞動成果,破壞板報,壁報者。
7.在宿舍做飯或未經允許煎藥者。
8.故意擾亂會場秩序者。
9.在墻壁、桌椅上亂刻、亂寫、亂釘釘子者。
10.在公共場所抽煙或喝酒者。
11.破壞公共場所衛生者。
12.在樓道潑水或從宿舍向外潑水、扔雜物者。
13.擾亂公寓秩序,影響他人休息者。
14.在教室打撲克或其他有礙教學,課堂秩序者。
15.往教室走廊或校園墻壁亂張貼、亂蹬腳印,破壞花草樹木者。
16.隨地大小便者。
17.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者。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1.一次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者。
2.自行車亂停亂放不服管理者。
3.在宿舍點蠟燭不聽勸阻者。
4.曠課5—7學時者。
5.搞惡作劇造成不良后果者。
6.翻墻跳窗,攀登樓頂者。
7.晚自習期間亂跑亂串影響正常課堂秩序者。
8.在浴池內洗刷個人衣物者。
9.損壞圖書者。
10.拉幫結派造成惡劣影響者。
11.拒絕宿舍、教室衛生檢查者。
12.節假日放假前提前離校者。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以上處分:
1.不按規定佩戴?ㄕ。
2.起床不疊被子,不按時打掃衛生,在教學樓、宿舍樓打球等。
3.不按時就寢,熄燈后唱歌、吵鬧、奏樂器、聽收音機、打撲克、玩啞玲、拉力器、劃拳及其它有礙他人休息的活動者。
4.在教學樓內喧嘩、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穿拖鞋、背心、運動短褲進入教室,遲到、早退者。
5.不按規定參加會議,在會場打鬧、說話、看書刊和報紙及其它違反會議紀律的行為者。
6.在公共場所或檢查評比中說風涼話,起哄者。
7.不遵守就餐秩序者。
8.大會結束后不按規定離場者。
9.在公共場所,動作不得體,言語不檢點或說臟話者。
10.衣冠不整,有失學生身份者。
11.宿舍不鎖門者。
12.公共場所走路吃東西者。
13.宿舍門前或宿舍內臟、亂、差者。
14.熄燈后亂打電話或故意擾亂他人休息者。
第十一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條款酌情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累計違紀的處理:
1.兩次通報批評,酌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2.一次通報、一次警告或兩次警告處分,酌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3.一次警告、一次記過或一次通報、一次記過或兩次記過,酌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4.一次留校察看、一次通報批評即勸退。
5.一次留校察看、一次警告即勒令退學。
6.一次留校察看、一次記過即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 受處分者,附加處罰:
1.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從處分決定之時起,取消本學年的獎學金評定資格,不得參加年度評先。
2.有意損壞、破壞公物和公共設施處以罰款。
3.造成他人損失或受傷,賠償經濟損失,承擔醫療費、醫藥費和其它補償。留校繼續學習者,須交納一定的保證金。
第十四條 違紀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從輕處理:
1.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
2.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積極協助處理問題的。
第十五條 違紀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加重處分:
1.認錯態度不好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者。
4.屢教不改者。
第十六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按下列程序辦理:
1.記過(和記過以下處分)經調查事實確鑿,由學生工作部簽署意見執行,報校領導。
2.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學生工作部提出處分意見,報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主管校長簽署意見后執行。勒令退學以上處分的,須報河南省物資集團公司人事處和省教育廳職成教處備案。
3.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論答復本人。
4.受處分學生要填寫《學生違紀處分責任表》,開除學籍學生要發文件,以上資料要在學工部備案,學生畢業或離校時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七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情況,由班主任通知家長。
第十八條 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外,對受處分的學生處分后確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報主管校長批準,可以撤銷處分。
第十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