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的管理,預防火災等事故的發生,保障住宿學生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住宿學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用電意識,自覺做到安全用電,防止因用電不當引起觸電或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宿舍發生線路故障必須及時報公寓管理員,公寓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學校后勤處更換或維修,嚴禁私自更換或維修。
第三條 嚴禁在宿舍內、走廊和衛生間等宿舍區內私自拉接電源。
第四條 禁止在宿舍內存放和使用電熱棒、電爐、電飯鍋、電炒鍋、電磁爐、電熱杯、電水壺、電熱毯、電吹風、熱得快、電夾板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第五條 宿舍內的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個移動式插座,嚴禁在床上拉電線、放置移動式插座 及使用其他用電設備,嚴禁多個互接。移動式插座必須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帳、被褥、衣服、書本紙張等易燃物品和有水潮濕處
第六條 嚴禁在宿舍區使用“三無”(無中文標識、無廠名、無廠址)產品、不合格產品、劣質產品和自制的用電設備。
第七條 嚴禁擅自拆除、遷移、自增宿舍內的供電線路及設施,破壞樓內的供電線槽(盒)和供電電纜。
第八條 切實做到人離關燈、關電源,各種用電設備使用完畢后及時拔出,不得長時間通電。
第九條 違反第四、五、八條規定,違章用電設備由學生宿舍管理部門予以收存保管,5日內有違者本人寫出檢討,領回物品并妥善處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內使用;超時未領回的物品將按無主物處理。違反第六條規定,違章用電設備將予以收繳銷毀。違反第四、五、六、八條規定,對初犯者給予通報批評,對屢犯者給予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違反第七條規定者,承擔維修費用,并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者,賠償損失,并視情節、后果輕重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若同一宿舍在一學期內兩次違反本規定,而無人承認使用或擁有上述禁用電熱器具,取消該宿舍集體及所有成員個人該學年的校內一切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河南省理工學校 公寓辦
20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