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或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周),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一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
第三條 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查實,均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或原單位。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四條 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在短期內可以治愈者,由學校批準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療養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應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辦理人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取消新生的入學資格,由學校會同省招生部門確定,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德育(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德育(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己顺煽儜浫雽W生本人檔案。
第八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嚦煽兊脑u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級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評定或按百分制、四級制評定?荚、考查結果是確定學生升留級的依據。
第九條 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執行,一般每學期考試科目不超過四門,考試題目和方法由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會同教學部及任課教師確定。
第十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要求不同,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由本人申請,經醫生證明和教務部門批準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第十一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核為主,并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占20一40%)。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均進行考核,其辦法由學校確定。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時,須經教務部門批準。凡擅自缺考或考試舞弊(包括協同舞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且取消一次補考機會,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凡考核成績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請假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誤期責任自負。因不及格而補考的,其檔案成績要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四條 學生德育(操行)評定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為主要依據,德育(操行)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三章 轉專業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專業:
1.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2.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后繼班級者。
第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其后按下列規定辦理: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審核,經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變化,必要時由學校提出經主管業務部門批準,報省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以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十八條 轉專業時,一般不得從招生錄取分數檔次低的專業轉入錄取分數高的專業,不得變動招生時的計劃類別;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者。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
第二十一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個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批準學生休學和復學,均上報主管業務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并通知家長或有關單位,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1.凡補考后考核成績累計五門(含作弊門次)以上(含五門)不及格者;
2.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3.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4.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病、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心理障礙不能堅持學習者;
5.在校期間擅自結婚或生育者;
6.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后逾期兩周不報到者;
7.自愿要求退學者。
按本條規定所作的處理,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六條 退學學生的戶口將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不得抽煙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凡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校的考勤制度,學生在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設計、勞動和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時,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的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記過;(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學;(5)開除學籍。
第三十二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后果者;
5.違反校規校紀,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六十學時或在校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九十學時(曠課一天,按八學時計)者。
第三十四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除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撤銷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凡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戶口均應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 畢業
第三十七條 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和畢業設計),經考核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授權的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未經驗印的畢業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八條 畢業時,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可在一年內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因品德評定不合格者或畢業前受留校察看處分者,按結業處理,一年后經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市作出鑒定,達到合格者可撤銷處分,換發畢業證書。凡畢業時按結業處理,后又取得畢業證書者,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