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87)25號文件關于加強用電管理,節約能源的指示精神,切實搞好計劃用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克服因制度不嚴,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浪費,杜絕因擅自安裝耗電。設備、加大負荷所造成的事故隱患,確保教學、工作、生活得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校內高、低壓變配電設備,高、低壓供電線路,室內電力線路、電表、閘刀、吊盒、燈頭、開關、插座等,均由后勤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凡在校內供電范圍內的住戶、用電科室、教學班、校辦工廠,未經后勤服務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變更或移動上述線路或設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對亂接亂架臨時線,一經發現,除限期停止供電外,并按清潔給予經濟罰款;教職工宿舍的供電線路,在住戶變更時應保持原線路設施,否則按損壞價格的3-5倍罰款。
二、對校內施工臨時線路,須經后勤服務中心組織驗收,質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內住戶及單身教工住房,由學校統一安裝電表,實行計量收費、定額補貼的辦法。
四、對校內經營承包、單獨核算的單位,一律采取裝表計量收費或超量收費制度,按月進行結算。
五、對學生宿舍樓、培訓樓安裝限電器,實行定時供電;對教學樓按照作息時間實行統一供停電制度,辦公、圖書館、食堂(核定保留的照明燈除外)要做到人走燈滅,違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及停電、罰款的處理。
六、學生宿舍樓安裝的燈泡,辦公室、閱覽室、實驗室等安裝的電棒,均不得超過40W。對私自更換超過規定的,除沒收燈具外,按超量用電給予罰款。
七、嚴禁用電單位、個人使用電爐燒水、做飯、取暖。否則,按違章用電處以電量10倍的罰款。
八、違章用電處罰辦法:
1.私自使用電爐600w以下者,除沒收電爐外,罰款200元;私自使用電爐在600W(含600W)以上者,除沒收電爐外,罰款500元。
2.在學生宿舍、辦公樓、臨時工住房私接(或更換)燈頭者,罰款100元。
3.亂接電線,破壞線路絕緣者,罰款50元;擅自增加電力設備者處以罰款500元。因上述行為而造成事故者,追究其全部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4.電表由學校派人統一鉛封,電表盒落鎖。私自拆卸著,除照價賠償外,另罰款30 元。凡電表盒被打開的樓層,該層住戶應及時向主管部門申報,否則,每戶按100度電計價罰款;私自從電表外接線者,給予300元的處罰,并通報批評。
5.對室內外開關,故意破壞者,處以100元罰款,并通報批評。
6.為加強供電、用電管理,嚴禁私用公電,教職工利用學校公房,雇請人員做私活者,要事先向后勤服務中心申報,如實填報電動工具數量、做工天數。由電工計算用電量,按標準計算交費。凡私自用公電不報者,按其用電加倍從工資中扣除,并將扣款情況予以公布。
7.所收罰款,采取五五分成的辦法管理,即學校留50%,獎勵電工(或舉報人)50%。電工如不履行職責,徇私情,發現而不報者,按該項罰款的50%從其工資中扣除。
8、以前所定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符之外,以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9、校園供電時間
(1)教室供電時間:7:50—21:30
(2)寢室供電時間:18:00—22:30
(3)校園路燈:夏季:19:00—次日早7:00
冬季:17:30—次日早7:00
(4)空調開機時間:夏季:溫度達到26℃
冬季:溫度達到-5℃